
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 年 7 月 25 日
公告日期:2025 年 7 月 22 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
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
风险以及价格波动等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相似。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
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
度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
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
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
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
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二、基金概览
份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865号)。
中,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7月11日,办理网下
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7月11日。
股票认购3种方式。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
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广发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
东)、中信证券华南。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广发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86,505,224.0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本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银行利息共计0.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
所有资金已于2025年7月1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的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专户。
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7月17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二)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定书【2025】174号。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请见《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以及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的相关内容。
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7月18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3,04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94,028.63份。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7月18日,基金份额合计为286,505,224.00份,机构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377,85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3.62%;个人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76,127,366.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96.38%。
(三) 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7月18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
马特马克工业集团有限 5,000,000.00 1.75%
公司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 5588
任公司30%, 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
资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
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
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
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
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
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
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截至2025年6月30日,我公司共有854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52人、硕
士学位611人、学士学位177人、其他14人。
咨询电话:400-600-88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
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
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张钟玉女士,硕士研究生,15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国籍。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2021
年9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
日任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
年9月2日任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
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中证500深市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
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
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12月26日任嘉
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2022
年9月20日任嘉实中关村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9月15日至2023年7月13日任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4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创业板增强策
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9日至2025年2月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2年1月25日至今任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融
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今任嘉实
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
月13日至今任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
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20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2日至今任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12日至今任嘉实黄金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2023年4月27日至今任嘉实国证通信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31日至今任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7月14日至今任嘉实纳斯
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2日至今任嘉实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
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12月26
日至今任嘉实标普生物科技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2024年4月3日至今任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经理、2025年7月17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
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
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
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
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
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招
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商银行香港上
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
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
王颖女士1997年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
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
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
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
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
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
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截至2025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598只证券投资
基金。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
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
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
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
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
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
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
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
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
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
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
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
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
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
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
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
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
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
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
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人代表:林传辉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联系人:蔡晓慧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经办注册会计师:蔡晓慧、柴瀚英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 7 月 18
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如下:
项 目 2025 年 7 月 18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231,339,759.90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55,064,371.00
其中:股票投资 55,064,371.00
债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
其他资产 15,518.26
资产总计 286,419,649.1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176.68
应付托管费 784.46
应付交易费用 -
其他负债 1,155.26
负债合计 3,116.4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86,505,224.00
未分配利润 -88,691.24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6,416,532.7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86,419,649.16
基金份额总额(份) 286,505,224.00
基金份额净值 0.9997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截至 2025 年 7 月 18 日,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资产的比
例(%)
其中:股票 55,064,371.00 19.23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合计 286,419,649.16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55,064,371.00 19.2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无。
无。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号
(%)
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无。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无。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无。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无。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无。
无。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无。
无。
无。
九、重大事件揭示
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
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
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本基金上市
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
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四)《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金托管
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
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
予以更新和补充;
(10)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11)配合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
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等。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
供便利;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
融资、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证券经纪商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对该等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
务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
结的股票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
(28)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
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
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交易监控等职责;
(2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
(2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 ETF 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
份额和计票时,ETF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
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 联接基金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份额占 ETF 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ETF 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ETF 联接基
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
可接受 ETF 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 ET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召开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等业务
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和/或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务;
(8)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见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
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
截止时间前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率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
准;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
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
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
费用等);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
税率适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
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化跟踪
误差不超过 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下同)。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创业板、科创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
(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
形除外。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
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原因等)导致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时,或者因为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投资某只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其
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投资目标所述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
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
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
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
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主
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2)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方面,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
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
该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
会进一步分析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
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
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进行
投资。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与主动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交易价格以及其转股价值,对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公司债券是否转股制定投资策略以及选择合适的转换时机。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采用久期配置策略
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
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
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以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
期货。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
资,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
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
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
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
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目标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
新投资策略,并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
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
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第(6)、(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收益率,即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
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
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
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
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别估值。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
身的原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在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是正确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否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由于提供信息的一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该责任方负责赔付。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或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或证券登记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营业时;
值时;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该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应当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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